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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滥伐林木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现住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淄博市森林公安局淄川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淄博市森林公安局淄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森林公安局淄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厂以东、***水库以南的杨树林中砍伐杨树共计99株。经淄川区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砍伐的99株杨树的立木材积为18.95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镇**村赵某某伐树现场木材材积计算结果;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文静

检察官助理:胡婧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镇**村。联系电话:13869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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