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叙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8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先后购买了叙永县**镇**村*社村民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九人位于该社小地名**的杉树。随后,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油锯工人马某某等人对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戊、陈某己等五人的林木,以主伐的方式进行砍伐并予以销售。经叙永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对伐桩156个进行测量计算,赵某某砍伐的杉树立木蓄积为36.05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24.51立方米。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接到叙永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超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叙永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89291****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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