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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771********,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以下简称江城县),住普洱市江城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0日被江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江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为了种植茶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两次到江城县康平镇营盘山一组芭蕉林箐(黑竹棚半山)砍树开地。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滥伐树种为软阔叶树种,滥伐林木地块面积5.25亩,滥伐林木株数201株,活立木蓄积30.5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伐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30.58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积极恢复植被,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县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保佑涛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城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联系电话1575834****;

2. 起诉书8份,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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