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61********,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通榆县**镇**村**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购买的位于**镇**村**林班**小班林地内的147棵杨树采伐,立木蓄积为70.5477立方米(其中红线内67棵,立木蓄积29.6791立方米,红线:省道安通公路与平齐铁路交叉道口平改立工程),经鉴定被采伐147棵杨树经济价值为23823.00元。案发后,滥伐林木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合同书;赵某某前科劣迹证明;赵某某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
2证人证言:石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曲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通榆县吉盛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报告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胜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通榆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石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曲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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