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委会*家寨社*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将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整碗村二家寨社“谷地山”(属南屏镇86林班3小班)集体林开垦种植茶树经营管理至案发。经云南省三木木业有限公司沙坝田林场调查设计队鉴定,开垦林地1个点,面积12.97亩,林地已开挖成台地,种植茶。造成原有植被和林地现状全部被破坏,毁坏林木蓄积已无法测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赵某某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张某某、何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原有植被和林地现状全部被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楸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委会*家寨社*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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