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4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县**庄**镇**村,住址**。2012年8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0年9月3日、2015年2月6日被莘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9月27日主动到莘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退回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秋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介绍婚姻为由,将一名外地女子介绍给王某某乡马某村马某,骗取彩礼钱8200元。后该女子逃跑。
2、2011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介绍婚姻为由,将贵州女子张霞介绍给*县***乡**村靳某某,骗取彩礼钱26000元。后张某逃跑。
3、2011年3、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介绍婚姻为由,将一名云南女子介绍给*县**镇**村孙某某,骗取彩礼钱24000元。后该女子逃跑。
4、2011年4月份,赵某某伙同他人,以介绍婚姻为由,将一名云南女子娜某某介绍给*县**镇前**村种某某,骗取彩礼钱30000元。后娜不乱逃跑。
5、2011年4月份,赵某某伙同他人,以介绍婚姻为由,将云南女子娜某某介绍给*县**镇***村刘某某,骗取彩礼钱31000元。后娜某某逃跑。
6、2014年8月份,赵某某伙同他人,以介绍婚姻为由,将云南女孩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县**镇**村孙某某,骗取彩礼钱68000元。后田某逃跑。
7、2014年8月份,赵某某伙同他人,以介绍婚姻为由,将云南女孩田某(另案处理)介绍给**省**县**镇**村赵某某,骗取彩礼钱66000元。后田
某逃跑。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参与诈骗7次,案涉金额253200元。2020年5月12日赵某某主动退赃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人员身份信息、前科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工作说明等;2.证人陈某某、田某某20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10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2份;6.电话录音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文军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县**庄**镇**村,电话17079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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