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买产品送股权为名,通过微信群宣传“北斗吉祥”原始股权项目,公开售卖“北斗吉祥”原始股权。2016年9月,被告人赵某甲经魏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成为贵州**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会员,从事“北斗吉祥”原始股权销售项目。2017年6月开始,被告人赵某甲介绍曾某甲(另案处理)购买“北斗吉祥”原始股,并在北斗吉祥微信群中转发关于该项目的资料,以一元一股、500元起购的条件公开售卖原始股权,介绍他人购买可得8%至10%的推荐奖金,并声称公司上市后可获得高额回报,在曾某甲推荐下胡某某、曾某乙、邓某某、叶某某等人参与购买项目并介绍他人购买。赵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收取会员购买原始股的项目费,再将项目费转入贵州**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许某某指定的账户。截至案发之日,赵某甲通过其本人的个人账户收取韶关曾某甲及其推荐会员购买原始股权款724000元,安排赵某乙收取韶关会员购买股权款127000元,合计收取851000元,并从中获得推荐提成奖金,目前已造成大量会员投资款损失无法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梅英
检察官助理:欧阳静
2020年3月11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U盘1个,散件。
3. 专项审计报告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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