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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乡**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因手头没钱花想骗取钱财,以办理贷款需要先交纳手续费的名义,通过手机微信转帐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386元,后被告人赵某某又以便宜出售套圈摆地摊所用货物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田某某、管某某母子等四人财物,总计5310元,后被告人赵某某又以假卖香烟、饮料和台球桌的名义骗取刘学2446元。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共计10142元。被告人赵某某将所骗钱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6起,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014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辉

2020年2月24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住河北省容城县**乡**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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