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赵民亮赵某某,男,1998年10月14日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72928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住郓城县张鲁集乡侯垓村288号郓城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民亮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民亮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赵民亮赵某某在鄄城县箕山镇鄄城县**镇箕山“福泽饭店”306房间登记住宿,入住306房间后被告人赵民亮赵某某趁无人之际进入酒店四楼该酒店经营人丁佩佩丁某某及其家人日常生活居住的房间,窃取人民币1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书;2.现场勘验笔录:鄄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拍摄现场照片及绘制的现场图;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佩佩丁某某、王虎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民亮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民亮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民亮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民亮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生

2020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民亮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郓城县张鲁集乡侯垓村288号郓城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