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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9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90219******021X,汉族,**文化,*******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区**巷**号,现住址**区**路**苑*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盗窃罪,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存在感情及经济纠纷,于2020年*月*日下午**时**分许,赵某某至被害人王某位于**区**路******店内与王某商谈未果,且王某准备离开,赵某某遂拖拽王某致王某倒地,并用手掐住王某脖子扇其耳光,后又拿出随身携带铁棍威胁恐吓王某,王某见状便欲抢夺铁棍,抢夺中致被害人王某右上肢右肱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未轻伤二级)。后赵某某起身将被害人王某掉在地上的手机捡起,并将店门反锁,不让王某离开,尔后在王某不知情下,转走其手机支付宝*呗、支付宝*呗、**银行信用卡、*团贷款、**银行卡内钱款共计121399元至赵某某账户。直至3月6日21时许,赵某某将王某带离现场至宜春市*医院包扎。3月7日凌晨1时许王某发现其支付宝等内钱款被盗刷后报警。3月8日上午赵某某前往**区*****栋****找王某时被带至公安机关。途中赵某某转账给王某11万元,其中3万元被自动退回。2020年5月13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王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刑事谅解书、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报案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6、鉴定意见;7、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感情及经济纠纷,非法限制被害人王某人身自由达四个余小时,在拉扯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且具有殴打辱骂情节;被告人赵某某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不知情下通过手机转账方式盗取被害人支付宝、银行卡等内钱款共计121399元至被告人赵某某账户,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运锋

检察官助理:杨黎明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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