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5********6619,汉族,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区六横镇**咀**区**号民房,溜门进入一楼厨房,窃得被害人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1辆(价值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区六横镇**船厂被抓获。
案发后,失窃电瓶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俞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佳静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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