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庄**镇**村**号,现住莘县**村**号楼**单元**楼西户。2018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8日、2019年3月18日分别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盗窃停放在莘县**小区43号楼楼前的鲁******面包车内的两条中华烟和两箱“海之蓝”白酒。2018年2月18日21时许,赵某某将39号楼下白色轿车内的两个手串和两瓶红酒偷走,将43号楼楼道内的一箱鸡蛋抱走。经认定,被盗烟酒及鸡蛋价值2750元。案发后,赵某某将所盗物品或以现金形式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浩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莘县**村**号楼**单元**楼西户,联系方式:1586355****。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