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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赵瑞合,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6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住**镇**村**街**号,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瑞合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赵瑞合从史某某处得知丰南区一个村林地有人违法伐树,遂赶至该村林地,用手机对郑某乙等人违法伐树的现场进行拍照,并在郑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手机将郑某乙与其谈话内容予以录音。后被告人赵瑞合以手中持有郑某乙涉嫌犯罪的证据为由敲诈郑某乙人民币80000元。郑某乙因害怕被告人赵瑞合持证据去执法部门告发,遂委托郑某甲于2019年12月11日11时许,在丰南区一个水泥厂门口将80000元现金交给赵瑞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瑞合手机通话详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瑞合的供述与辩解;

5、承德**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话录音;

7、被告人赵瑞合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瑞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瑞合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玲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赵瑞合现押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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