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位于丰南区一个村的台球俱乐部(西侧为正在经营中的饭店),因琐事与该俱乐部经营者毕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互殴,后自行回家。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为泄愤再次来到该台球俱乐部,用肩膀撞碎门玻璃进入室内,并将燃烧的烟头扔进垃圾桶内,后将起火的垃圾桶又甩到台球桌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麻将桌上的毡布点燃,致该台球俱乐部内空调、麻将桌等物品被烧毁。
2019年10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气实况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南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被告人赵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荣芬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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