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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放火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唐山市丰南区**********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放火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院批准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位于丰南区一个村的台球俱乐部(西侧为正在经营中的饭店),因琐事与该俱乐部经营者毕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互殴,后自行回家。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为泄愤再次来到该台球俱乐部,用肩膀撞碎门玻璃进入室内,并将燃烧的烟头扔进垃圾桶内,后将起火的垃圾桶又甩到台球桌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麻将桌上的毡布点燃,致该台球俱乐部内空调、麻将桌等物品被烧毁。

2019年10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气实况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南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被告人赵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荣芬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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