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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别名赵某丙,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安阳县******号,农民,非党员,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3月5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0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2020年8月13日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安阳县**乡**村张某某(案发时患精神病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家二楼卧室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张某某爱人王某某发现,赵某某逃离现场。2020年7月31日,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某在案发时患精神病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020年7月22日,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送检的张某某阴送拭子、张某某内裤剪片与赵某某血样检出DNA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4396×102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关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强行与被害人(案发时患精神病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艺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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