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河东区**镇**坊村。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河东区**镇**坊村委**街上,酒后无故殴打村委工作人员赵某丙、赵某丁,致赵某丙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等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致赵某丁头顶部皮肤挫伤、右肩部稍肿胀等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赵某丙、赵某丁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乙、赵兰香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两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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