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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受贿、贪污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二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65********,汉族,硕士研究生,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部专员,户籍所在**:山东省烟台市*****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烟台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同年7月28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4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烟台长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某甲、烟台赏石研究会会长田某某和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某乙3人在工程承揽、观赏石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姜某甲、田某某、姜某乙3人送给的人民币共计285.272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方面为烟台长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某甲提供帮助,于2014年至2019年5月,先后10次收受姜某甲送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40.2726万元,用于购买房产、车辆、车位等。2018年9月,赵某某为掩饰犯罪将所购159万元的房产及30万元购车款退还姜某甲。

2、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磁山地质博物馆采购、租用观赏石方面为烟台市赏石研究会会长田某某提供帮助,于2015年1月收受田某某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2019年12月,赵某某为掩饰犯罪将5万元退还给田某某。

3、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方面为烟台奥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某乙提供帮助,于2015年6月收受姜某乙送给的人民币40万元,后用于购买房产。

(二)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报销拆迁费用过程中,采用虚开发票的方式,先后2次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局下属的烟台开发区金沙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套取公款17万元,归个人占有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甲、姜某乙、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和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亮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涉案款302.2726万元扣押于烟台市监察委员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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