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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汤阴县五陵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白色无牌新源牌电动汽车,沿汤阴县星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政通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无号牌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之“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经认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67.2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文明

检察官助理:许珊珊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汤阴县五陵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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