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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该局刑拘解除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别克”牌冀B*****号轿车沿丰南区一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东段时,被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截停例行检查,经该大队提取赵某甲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161.40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经丰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赵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荣芬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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