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盟********旗,住内蒙古自治区**盟********旗****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蒙FH****号小型汽车沿***旗两五线1km-400m处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道路西侧路基下,造成驾驶员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90mg/100ml,经扎赉特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赵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联系方式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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