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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2********061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1时50分左右,赵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绥中县**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饺子馆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相刮碰,致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此事故由赵某某负主要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含量鉴定;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世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案外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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