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8676,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同年7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大连港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6时9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辽B****5号小型轿车,逆向停靠在瓦房店市**线913公里处休息,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9.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9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辽B****5号小型轿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乡**屯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嵇某某驾驶的辽B****U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赵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嵇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妮
检察官助理:郭佳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刑事拘留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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