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二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莱州市**村**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招远市**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辛庄镇**村**批发部门口,因酒后驾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赵某某酒精含量达到98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芝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1册。
3.鉴定人名单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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