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4时0分许,赵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涡阳县**街**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赵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5.6mg/100ml,经赵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的二次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3.4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户籍信息、驾驶证及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红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涡阳县某某镇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XX号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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