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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在祥云县**镇**湖***主题餐厅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越野汽车前往**村送人,之后沿**线返回**湖。行驶至**村路段处,所驾车辆因制动不及,追尾碰撞李某某所驾驶的云******号小型面包车,致李某某所驾车辆又与刘某乙所驾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49mg/100ml。经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刘某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曹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醉酒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琼

                               检察官助理:杨稚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祥云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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