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住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变造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驶鲁H3****,挂车鲁H****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4次。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驾车行驶至阜康市甘河子高速入口时被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阜康大队查获,后如实供述。变造驾驶证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变造他人驾驶证,处理违章四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文芳
检察官助理 :吴晓东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交保证金二千元。联系方式:15894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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