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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号,现租住丰南区**路**号**房。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7时40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车沿唐海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唐海线18公里)丰南区一饭店前时,与前方顺行由李某某驾驶的冀******号轻型厢式货车尾撞后,又与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冀*****号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牵引无牌车斗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丰南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自身及李某某损失的全部责任,负刘某某损失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文泉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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