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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号,住合肥市蜀山区**路**花园**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0时10分许,赵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京珠线1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41km+200m处,与骑自行车过人行横道的陈某某相撞,致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陈某某于2020年2月8日死亡,霍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霍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俊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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