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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号,现住址招远市**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小型客车沿省道213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13玲珑镇沟上大桥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相撞,致车损,伤,后于2020年4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避让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驾车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系因颅脑损伤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赵某某拨打120,122,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霞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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