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二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1********,汉族,专科毕业,务农,住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4月17日,罗某甲、杨某某、罗某乙伙同马某某(均已判决)分别骗取中国民生银行盱眙支行二年期小额联保贷款140万元、50万元、50万元,民生银行盱眙支行受托支付,将上述贷款分别打入虚假销售方朱某甲、朱某乙、马某某账户中,后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系骗取贷款所得,仍然提供自己尾号为1407的民生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给罗某甲、马某某,由马某某将上述款项从虚假销售方的账户中先转入赵某某的账户中,再通过赵某某的账户转入罗某甲账户,躲避银行监管,掩饰款项来源和性质,使得罗某甲可自由支配上述贷款。
2016年贷款到期后,民生银行盱眙支行尚有在罗某甲名下133万余元、杨某某名下6.2万余元、罗某乙名下45万余元贷款本金无法收回;
2.2014年4月21日,罗某甲、陈某某、朱某乙伙同马某某(均已判决)分别骗取民生银行盱眙支行二年期小额联保贷款150万元、175万元,民生银行盱眙支行受托支付,将上述贷款分别打入虚假销售方罗某甲、马某某账户中,后赵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系骗取贷款所得,仍然提供自己尾号为1407的民生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给罗某甲、马某某,由马某某将上述款项先从虚假销售方的账户转入赵某某账户,再通过赵某某账户转入罗某甲控制的朱某乙银行账户中,躲避银行监管,掩饰款项来源和性质,使得罗某甲可自由支配上述贷款。
2016年贷款到期后,民生银行盱眙支行尚有在陈某某名下139万余元、朱某乙名下163万余元贷款本金无法收回。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生银行盱眙支行银行流水、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甲、马某某、朱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骗取贷款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永辉
检察官助理杨洋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件全部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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