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4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富阳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安徽省阜南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再次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9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在经营富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期间,通过姜某某、江某某(另案处理)等联系了黄某某、周某某等车队,黄某某等再安排许超等驾驶员到富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造纸废渣运输到诸暨市**村、**岭废弃矿山、**山山脚等地进行非法倾倒填埋处置,共计6000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200余万元。
经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鉴定,造纸废渣属于工业有害废物,其渗滤液进入填埋地块下方及周边地表水、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必然对填埋地块下方及周边地表水、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他人非法倾倒、填埋工业有害废物行为致使**新村周边地块公私财产损失约为447.60元/吨,致使**岭地块公私财产损失约为443.60元/吨,致使**村**自然村**山山脚地块公私财产损失约为323.90元/吨。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检测单、结算表等;
2.证人吕某某、羊某某等的证言及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犯江某某、姜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书等;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赵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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