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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案诈骗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园**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赵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赵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至17日,被告人赵某甲在住处汕头市金平区**园**幢**房,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C1驾照免考包过的虚假信息,以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3500元。

2019年7月11日至15日,被告人赵某甲微信朋友圈中C1驾照免考包过的虚假信息被陈某某转发,后经陈某某介绍,被告人赵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路**饮品店里,向被害人柯某某谎称能帮其包过C1驾照,以支付宝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柯某某人民币8000元,其中700元作为中介费提给陈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13500元,赔偿了被害人柯某某7300元,取得两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甲的户籍材料,手机通话记录,收款收据,谅解书、收条,证明、说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陈某某、林某甲、林某乙、赵某乙、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 杨春山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1********;

2.本案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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