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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460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住闻某某桐城镇****路1巷1号。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2月9日被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闻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自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关于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1年至2015年间,赵某某因以二级路(大运路)扩宽工程占用其0.4亩承包地为由长期上访,但未有证据表明其在该区域合法享有土地权益。2015年6月份,桐城镇政府迫于信访工作压力协调桐城镇中社村委会花费6.04万元从村民叶某某处购买了0.4亩的土地权益调拨给赵某某,2015年6月10日桐城镇中社村委会、桐城镇人民政府与赵某某、孔某甲(又名孔某乙,已逝)夫妇三方就0.4亩承包地签订协议,一次性补偿赵某某6000元包产费,每年再将400元的补偿款打入赵某某、孔某甲夫妇指定的受益人(其儿子孔某乙、孔某丙)账户,赵某某、孔某甲夫妇出具了息诉罢访保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赵某某信访结案卷宗、土地补偿协议、息诉罢访保证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李某某、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关于寻衅滋事的事实

2003年3月28日,赵某某的丈夫孔某甲以协议形式将其3.3亩承包地交给给原闻喜**学校(民办学校,法人代表张某甲)使用,并按照包产费每亩8万元的价格一次性收取土地款26万余元(定金1万元;25万余元计息借款,2013年全部付清)。2006年经闻某某教育局请示,县编办决定成立闻喜****中学,并占用原闻喜**学校校址,2008年原闻喜**学校将其资产出售给闻某某财政局并移交闻喜****中学使用。2015年7月至今,被告人赵某某以其家中3.3亩承包地系租赁给原闻喜**学校为由长期上访,要求收回其土地权益。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将闻喜****中学起诉至闻某某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6日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2016年1月25日、2017年3月30日闻某某教育科技局先后两次对赵某某反映问题予以回复,并建议其走司法程序,赵某某以无法起诉为由长期上访并在闻喜****中学和闻某某教育科技局吵闹滋事。2017年10月15日、2017年11月22日赵某某以无人给其解决问题为由,在召开全国性重大会议的敏感时间段两次前往非信访接待场所的中南海上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赵某某此次到中南海周边上访的行为被闻某某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时间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为非正常越级上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003年3月28日孔某甲与**双语学校签订的土地协议书、张某甲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复印件、《关于郝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崔某某赴京非正常越级上访认定的通知》、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闻某某教育科技局关于赵某某上访的情况说明、闻某某人民法院(2015)闻商初字233号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郝某乙、杨某乙、张某乙、翟某某、李某乙、陈某乙、叶某甲、张某甲、马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要求收回土地权益为由,长期上访并在闻喜****中学和闻某某教育科技局吵闹滋事,非正常越级到北京上访,先后两次在国家召开重大会议期间,到中南海等敏感地区缠访,受到公安机关训诫或行政处罚,经闻某某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赵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正常越级上访,多次到国家行政机关和北京上访的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东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闻某某桐城镇****路1巷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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