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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敲诈勒索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乡,现住突泉县**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4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得知周某某给徐某某发送暧昧短信后,被告人赵某某找人冒充徐某某对象打电话威胁周某某说要到教育局举报,之后被告人赵某某以帮周某某摆平此事为由向周某某索要4000元。周某某先后分两次给被告人赵某某合计3800元钱。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等;

2. 证人证言:毛某某等人询问笔录;

3. 被害人陈述:周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赵某某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其积极交纳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月琴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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