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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肥东县**镇**路**巷**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左右,被害人杨某某陆续从被告人赵某某处借款共计4万元,该4万元利息为每日800元,后杨某某及其朋友高某某、郑某某支付赵某某4万元高利贷本金及利息共计约73200元左右,之后杨某某等人无力支付该4万元高利贷的利息,杨某某跑到外地躲债,赵某某便向高某某等人逼债。2018年12月的一天,高某某、郑某某等人到南京市找到杨某某,并一起回到肥东,当晚在肥东县**镇**路**附近,杨某某等人与赵某某见面后,赵某某对杨某某实施殴打,并逼迫其写下一张8万元借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被害人账户截图、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郑某某、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以及被告人赵某某手机检验电子数据光盘3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李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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