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某某乡某某村农民。2019年9月25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赵某某以举报保定市易县某某村开办的某某采沙场有污染影响其生活等为由,发短信威胁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称要举报黄某甲等人,借此向黄某甲、黄某乙索要钱财。黄某甲、黄某乙在保定市满城区分两次给赵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短信截图等;2.证人黄某丙、李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茜
张园园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8页,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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