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31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住址同该地址。2020年9月1日被官厅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官厅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官厅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使用QQ在网上添加了40余名年龄14至18岁未成年女性,被告人赵某某在和她们聊天的过程中故意找茬,说对方把他气病,以此威胁对方,如果对方不拿钱给治病,赵某某就会带人去对方家和学校打她,让对方不能好好上学。赵某某还会发送刀子的图片,说要用刀子捅对方,让其花钱买平安。迫使被害人感到恐惧,从而达到索取钱财的目的,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此种方式共敲诈勒索人民币18964元,其中被害人郝某某(女,13岁)被敲诈勒索4237元;张某某(女,16岁)被敲诈勒索12157元;芦某某(女,16岁)被敲诈勒索200元;李某甲(女,13岁)被敲诈勒索2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张某某、芦某某、郝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郑某某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收条及谅解书;
5物证:手机;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慧
检察官助理:朱雅娴
2020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