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2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幢**室,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2019年1月因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1月21日因本案敲诈勒索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与女友苏某甲的恋爱遭到苏家人的反对,赵某某欲通过敲诈的方式索取钱财,其认为有钱后即可获得苏家的认可。2020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幢**室被害人苏某乙(系苏某甲叔叔)家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封敲诈信及四张照片放在苏某乙的家某某,并在信中索要现金60万元,要求苏某乙准备好现金于次日放在该小区对面的石头雕像下,并威胁、恐吓如要报警将祸及家人。当晚,被害人苏某乙报警,被告人赵某某因害怕未敢去取钱。
同年1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案发后,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敲诈信;
2、证人苏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芳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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