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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长城镇**村**号。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放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兰陵县委书记、原国土局长举报,兰陵县长城镇**村主任赵某甲非法占用本村土地在苍邳公路路东建沿街楼,并以上访为由勒索赵某甲100000元钱。目前钱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爱民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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