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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263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四平市梨树县影剧院胡同君安旅店。因犯抢劫罪,于2008109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7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经铁东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铁东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晚18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在四平市铁东区八马路龙华商务宾馆205房间发生性关系,然后赵某某趁刘某裸体在厕所期间,私自用自己的手机摄录了刘某的裸体视频,后被告人赵某某以将该裸体视频发到网络上,给钱才能删除视频为由要挟被害人刘某。2020年4月28日16时许,被害人刘某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街里通过手机微信向赵某某转账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三)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四)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释放证明、病历册、情况说明等;

(五)鉴定意见:(四)公鉴(法务)字【2020】137号;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两份;

(七)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的方法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森

2020年9月27

                                      (院印)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拘留于梨树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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