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身份证号4523231959********,初中文化,住全州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在没有征得周某某、赵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请人用挖机擅自将周某某、赵某某位于全州县**乡**村委**村的房屋推倒。经鉴定,被推倒的房屋价值39043元。经查,被告人赵某甲对该被推倒的房屋无所有权和处置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丙、刘某某、赵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维玉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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