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街,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自己位于华坪县**镇**组的土地一直被徐某某种植,多次要求归还无果,2020年3月14日、15日,赵某某将徐某某栽种在该片有争议土地上的311棵芒果树进行了嫁接,导致原已挂果的芒果树被损坏。经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赵某某损坏的311棵芒果树认定损失价格为8723.00元。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用于嫁接芒果的嫁接刀一把、锯子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骆某某、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华坪县发展和改革局华发价认〔2020)12号价格认定结论;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我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菊
检察官助理:贺福艳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华坪县**镇**街,联系电话:1370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华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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