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乡**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段**房。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7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于2020年3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无故对停放在贵阳市云岩区罗汉营路边的汽车进行破坏,停放在路边的十六辆汽车前挡风玻璃、后视镜及后挡风玻璃有不同程度损坏,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是送检的十辆汽车维修价格为人民币9620元。被告人赵某某当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顾某某、申某某、游某某、夏某某、宋某某、刘某甲、袁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周某某、吉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被毁坏车辆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依法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艳娟 检察官助理 申发华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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