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区**幢**号门**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大众影剧院处一家麻将馆附近发现朱某某与自己的母亲翟某某发生争吵后驾驶奔驰轿车离开。被告人赵某某为向被害人朱某某讨说法,驾驶凯迪拉克轿车一路追赶朱某某,在本市**路路段采取车头撞击车尾的方式撞击朱某某驾驶的奔驰轿车,导致朱某某的轿车停下,但是朱某某没有答应赵某某的要求下车,继续开车行驶。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和其父亲打电话时因被害人朱某某的事情发生争吵,赵某某再次驾车追赶朱某某,并在**路路段两次驾车撞击朱某某奔驰轿车的尾部,迫使朱某某停车。被告人赵某某的驾车撞击行为导致被害人朱某某的奔驰轿车右后尾灯、后保等部分配件损坏。经溧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白色奔驰轿车的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21468元。
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朱某某赔偿人民币23000元,并取得了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检察官助理:吴震宇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区**幢**号门**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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