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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屯。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8月10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吉J****9号车主曾因交通事故发生矛盾。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前郭县前郭镇王爷府小区附近,手持车钥匙故意将被害人石某某的吉J****9号东风日产牌尼桑蓝鸟轿车划坏。经前郭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吉J****9号尼桑蓝鸟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200.00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前郭县前郭镇王爷府小区附近,手持车钥匙故意将被害人石某某的吉J****9号东风日产牌尼桑蓝鸟轿车划坏。经前郭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吉J****9号尼桑蓝鸟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200.00元。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前郭县前郭镇王爷府小区附近,手持车钥匙故意将被害人石某某的吉J****9号东风日产牌尼桑蓝鸟轿车划坏。经前郭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吉J****9号尼桑蓝鸟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200.00元。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石某某损失,石某某对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王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石某某、陶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江南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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