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22日被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2020年6月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前女友靳某某因情感纠葛和经济纠纷多次发生冲突,于2020年4月17日21时许,无证驾驶面包车赶至滦南县**镇**村靳某某父亲靳某甲家北门口时,将被害人靳某某的桑塔纳轿车、被害人靳某甲家的车库、卷帘门、车库内的电动三轮车及家用白铁皮包门撞坏。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69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B*****轿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清单、滦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车辆照片、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到案材料、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唐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靳某甲、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滦南县价格认定中心关于赵某某涉嫌曹营村故意损毁财物一案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爱
检察官助理:李泽轩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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