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至12月26日进行精神司法鉴定),2020年1月2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2月28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被害人陈某乙长期不和。2019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家中与陈某乙再次发生争执,为泄愤,赵某某采用羊角锤击打头部、枕头捂闷面部等方式,致陈某乙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羊角锤、枕头等物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陈某甲、施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杀死1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赵某某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功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12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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