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镇**村,住高唐县**小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5日由高唐县公安局决定并于当日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高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郭某甲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在山东省高唐县**小区。2019年12月1日晚,二人因生活琐事在家中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期间赵某甲将郭某甲摁倒在床,双手紧掐其颈部致其死亡,并用绳子捆绑被害人的手脚。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甲不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后赵某甲怀疑其岳父郭某乙致使其夫妻二人关系不睦,意欲杀害被害人郭某乙,遂于12月3日23时许,携带针锥子翻墙进入高唐县**镇**村被害人郭某乙家中,趁郭某乙睡觉之机,用针锥子捅刺其颈部,后被郭某乙夫妻二人制止。之后,赵某甲翻墙离开。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赵某甲在青岛火车北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物、布条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7.勘验、提取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杀害二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润凯
检察官助理:陈换林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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