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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杀人案)_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村民,现住陕西省合阳县**街道办**路**小区*楼第*车库。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合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 2019年9月5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于2013年认识后同居。2019年6月22日晚,在其居住的车库内二人发生矛盾,张某某用菜刀在赵某某左胳膊多次轻划并将一处割烂,赵某某便产生杀害张某某的念头。当晚23时许,趁张某某不备,赵某某用长把不锈钢瓢猛击其头部,致其倒地后,赵某某多次用不锈钢瓢击打张某某的头部,23日晚上, 赵某某用菜刀割张某某左手腕,用剪刀猛戳张某某胸前心脏部位,确认张某某死亡后,打电话报警,公安干警在现场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长、短把不锈钢瓢、剪刀、菜刀等物证; 2.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安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死因、作案工具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7、手机截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作案后主动报警,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被告人赵某某起诉你院,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贵林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蒲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7张。

3.起诉书8份。

4.赃证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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