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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杀人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捕前新疆呼图壁县**********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0月6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6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检察批准逮捕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腿部患有疾病,平时走路不方便,头脑反映较为迟钝。2019年9月20日,赵某某和妻子王某某准备外出打工赚钱,王某某在乌鲁木齐火车站乘坐电梯时不慎摔伤。经呼图壁县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左侧耻骨上支骨折,建议拍CT确诊。王某某、赵某某称没钱看病后回家。后王某某病情严重卧病在床,不能直立行走。被告人赵某某听说:就算把妻子王某某治好,也不能正常行走,遂心生和妻子一起自杀的念头。

2019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电话告知弟弟张某某:你嫂子摔坏腿了,我不可能照顾她一辈子,我也不想活了,我和她一起死了算了。张某某开导了赵某某。当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带王某某出去看病,搭乘出租车将王某某带至呼图壁县北环路与青年干渠交叉口处,并将其抱至青年干渠渠边。21时43分许,赵某某再次给弟弟张某某打电话告知:水来了,我和你嫂子要走了。张某某再次开导赵某某,并委托了吕某某报案求救。赵某某未听从劝导,将妻子王某某推入青年干渠中,自己也跳入渠水中。后赵某某被渠水冲进浅滩,自杀未遂,但放任了王某某死亡结果,自己又回到出租房中,在房梁上系上电线,准备上吊自杀。后民警及时赶到将赵某某抓获。

经呼图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生前溺水死亡。经新疆安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涉案时,因受现实需求和精神病理因素双重影响,对涉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丧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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